关于印发《淮阴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考试公告

NEWS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资讯 > 考试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淮阴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管理员 2025-05-27 5 原创


各部门、各单位:

《淮阴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淮阴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苏教规〔2020〕3 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学位〔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授予对象

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授予办法的各项条件,均可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学制内,其课程学习(含外语、教学实践)、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均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三)在籍期间,所修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文科类75分及以上、理工科类达到70分及以上、体育与艺术类达到65分及以上);

(四)在籍期间,考试、考查课程补考后合格门数,累计不超过3门(含3门);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必须一次完成,成绩达到合格以上;

(六)非英语类专业的学员,在籍期间须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考试(含听力)且成绩达到40分及以上,或参加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考试并达到相应合格标准;

(七)英语类专业学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非英语语种考试,且成绩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在籍期间,在工作单位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结业生和结业以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五)因其他原因,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授予程序

校学位委员会学位办(以下简称校学位办)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主管部门,校学位办会同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各项工作。具体授予程序如下:

(一)申请。学员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淮阴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报表》,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二)初评。各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相关授予条件,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员进行初评。

(三)初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相关授予条件,对各专业所在学院上报的学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公示。继续教育学院对初审合格者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位办。

(五)复核。校学位办对公示无异议的的学员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六)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复核合格学员进行审议,审议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授予学士学位。

(七)发证。由校学位办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已毕业学员毕业时因学位外语考试未通过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当年重新通过学位外语考试达到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

件,可以申请补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否则不再补授。

(二)学校每年11月份正常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工作;每年5月份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补授申工作,凡逾期未申请者视作自动放弃申请学士学位。

(三)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撤销所授

学位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学士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学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学员本人对学士学位授予存异议的,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原《淮阴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淮师办 [2019]89号文)同时废止。


提交需求或反馈

Demand feedback